| 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|
| 2007-12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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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自2007年1月1日,即护照法实施之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到我馆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,我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。
另外,护照法实施后,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将分为两种: 1.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,护照有效期为五年; 2.持照人16周岁以上(含16周岁),护照有效期为十年。 |




